庭审中,姜喜栋辩称,2005年12月23日晚11时许,他前往烈士陵园处理完骨灰盒丢失一事在回家上楼梯时摔伤,后被其司机送往白城市整骨医院住院治疗。姜喜栋称,那段时间他身体不好,不能饮酒,当晚也没有时间饮酒。 姜喜栋的辩护人齐东雷称,根据检方举示的《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意外事件”的复函》显示,意外事件“是指”无法抗拒或无法预料造成的情形或事故“关键强调主观不可预见性”。“在执行任务中或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因公致残”情形应按照上述原则把握。姜喜栋作为领导干部,是在加班完回家途中摔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姜喜栋摔伤后在当地整骨医院住院、唐勇提议办理伤残抚恤手续没有争议。但在办理过程中的情况,检方认为系姜喜栋授意下属办理,申请表上也有姜喜栋的印章,姜喜栋对于办理过程是知情的。姜喜栋则辩称,唐勇提议后,他告知唐勇详细情况可询问他的司机,此后就再也没管此事,都是唐勇办理的,申请表上印章的情况他不知情,他是在被留置后第一次见到相关的申报材料。办完后,唐勇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卡”交给姜喜栋。 姜喜栋称,唐勇当时已实际负责优抚科工作。宁金玲则是安置科的,与申请工伤没有任何职责上的关系。即使他要授意下属制作虚假材料,也不会叫宁金玲参与。记者注意到,在案书证显示,宁金玲于2001年至2019年担任过洮北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安置科科长。 齐东雷还表示,截至目前,姜喜栋的工伤优抚待遇并未被主管部门撤销。因此,无法直接认定姜喜栋的工伤优抚待遇不符合规定,更不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姜喜栋受贿90万元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控方请求合议庭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姜喜栋责任,姜喜栋则坚称自己无罪。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涉案经办人员因为自己及他人办理伤残抚恤手续被撤职 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中,姜喜栋还当庭举报了当地多名公职人员涉嫌违规领取伤残优抚金的情况。姜喜栋认为,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如果法院认定唐勇等人在其授意下制作了虚假材料,那么唐勇等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获取的资料显示,唐勇于2001年8月到洮北区民政局优抚科工作,于2006年3月担任该科科长,负责对评残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评残资格审查工作。2024年9月,唐勇担任洮北区海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2006年4月,唐勇在对因公伤残申请人王继华提供的材料和其评残资格审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在王继华提供的医疗检查佐证材料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检查证明表》中记录的伤残情形存在严重不符的情况下,违规受理王继华因公伤残等级评定申请,并按照程序上报上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审批,导致王继华违规领取抚恤金合计42.5万余元。2025年6月,王继华主动将违规领取的抚恤金全部上缴组织。 2006年8月,唐勇借该科负责办理伤残抚恤金增员和减员之机,利用其违规办理残疾军人证的审批手续,申报并开始领取伤残抚恤金。截至2025年6月,共计领取43.5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和家庭费用支出。 洮北区纪委监委认为,唐勇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资金43.5万余元;其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优抚资金损失42.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玩忽职守罪。鉴于其在审查调查期间积极配合组织审查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主动上交违法所得,符合从宽处理条件,建议将唐勇涉嫌玩忽职守罪问题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材料显示,2025年7月22日,经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唐勇涉嫌玩忽职守罪问题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向上级请示,白城市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同意洮北区纪委监委对唐勇的处理意见。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份材料未提及唐勇为姜喜栋办理因公伤残等级评定的情况。 最终,洮北区纪委监委给予唐勇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由三级主任科员降为一级科员。
吉林省白城一民政局原局长被控贪污受贿案开庭,被指套取43万余元伤残优抚金
来源:澎湃新闻
2026年09月03日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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