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二审:从立法定位到风险处置的系统性完善

  截至2026年二季度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总额已达498万亿元,同比增长6.6%。围绕立法目的,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创新工程首席研究员肖京对上证报记者表示,中央层面多次强调“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标准要求。草案二审稿增加这一规定,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在金融领域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对金融实践需求的有效回应,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为给防范化解银行业金融风险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草案二审稿将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拆分成“监督管理措施”和“风险处置”两章,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央地分工,强化风险处置措施,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等参与风险处置的方式。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曙光对记者表示,把“风险处置”单列独立成章,是草案二审稿最重要的结构性进步之一。这将与金融法草案、金融稳定法草案科学衔接,厘清日常监管行为与风险处置行为的边界,把各类处置措施整合至同一制度板块,一定程度破解了风险处置立法“碎片化”的问题,在立法层面搭建起“早期干预-接管-重组-破产”的系统化风险处置框架。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风险处置职责分工、完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等主体参与路径,让风险处置真正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缓解了以往处置规则偏原则化、处置工具供给不足等难题。”李曙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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