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从“婚外胚胎案”审视刑事司法对重婚罪的认定

马上评|从“婚外胚胎案”审视刑事司法对重婚罪的认定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内容直接照搬了1979年刑法。此后,刑法历经12次修正,涉及上百个条文的修改,但重婚罪始终只字未改。理由大多是考虑到婚姻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领域,刑法作为最后的手段,介入婚姻关系应当谨慎克制。 然而,我国的社会形势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中人身和财产等核心权利义务,也与几十年前有了很大的不同。一个人可以户口在老家、工作在外地,却在第三个城市谈恋爱;夫妻不生活在一个城市早就不足为奇,人们也不再关心邻居是不是夫妻;交通便捷、信息通畅、流动自由、居住分散等,也让“长期稳定共同居住”这个概念需要重新厘清。 回到朱女士控告的这起重婚案中,无论是家庭财产、与丈夫绝对排他性的同居关系,还是丈夫与第三者意图生育孩子的非法行为,如果均属实,那么这三方面均严重侵犯了朱女士的权利。而这三者正是所有婚姻家庭关系最核心的因素,无疑也是重婚罪应该保护的重中之重。 所以,从注重非法婚姻的外在形式,转向注重配偶的实质权益被害,应是重婚罪的正确适用需要转变的观念,也是刑法回应时代变化的必然要求。 犯罪的首要特征是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对权利人的严重侵犯。为此,重婚罪设置的目的,不能只停留在维护一夫一妻制度上,而应该落实于夫妻双方具体的权利保护。同样地,重婚罪的司法适用,应该重在强调权利的实质保护,而不是过于计较非法婚姻的形式要件。 从这一角度来看,此案或许很难走向立案,却打开了一个重新看待“同居”和“婚姻”的窗口。(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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