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何为|吕忠梅:为了一部法典

法学何为|吕忠梅:为了一部法典

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吕忠梅着手从理论上为环境法学“正名”。1995年,她在《法学研究》发表《论公民环境权》,提出以“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学的理论基石。 “一种新型权利的确认,在法学上是最难的。但如果没有新型权利确认,新学科就无法真正建立。”吕忠梅认为,环境法自己的权利基石就是环境权,这个概念并不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权利,而是区别于传统人权的一种当代人和后代人在良好环境中生存的新型权利。传统人权讲的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环境权则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护一棵树,不只是为了我自己,是为了所有与这棵树呼出的氧气、调节的小气候有关的人,包括子孙后代。” 2000年,她出版《环境法新视野》,系统阐述以环境权为基石的环境法理论体系。同年,她出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从学者跨界为法官。 在法院,有法官对她说:“环境案件不好判,法条太软,证据难找。”吕忠梅处理过一个下级法院上报的案子:为防止对面灯光照射而种在公路中间的柏树成了梨锈病病菌丝的越冬宿主,导致五公里之外的几千户梨农受灾,起诉了8个被告。 吕忠梅觉得,这不是法律已经规定无过错责任的“污染”,而是“生态破坏”。但回到传统因果关系认定上却十分困难,又没有专门针对“生态破坏”侵权的法律依据,案件最终只能通过协调结案。她为此写了好几篇文章——“法官是最后一道防线,但你发现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可用的时候,那种无力感很深。” 2003年,她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此后连任三届。她先后领衔提出了一系列环境立法议案:设立环保审判庭、修改刑法环境犯罪条款、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2008年,她在建议设立环保审判庭时引用了一组数据:2002至2006年环境投诉年均增长约87%,但2005年全国审结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仅1545件。不是老百姓没诉求,是法院“没法判”。 吕忠梅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任职期间的工作照。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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