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案开庭:“刑事诈骗”与美元管辖权争议如何定义全球科技企业的刑事风险

华为案开庭:“刑事诈骗”与美元管辖权争议如何定义全球科技企业的刑事风险

2026年9月8日,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就华为案开始陪审团遴选,此案源于2018年美国司法部一场针对中国企业的调查行动。在长达8年的刑事调查与和解谈判之后,该案正式进入庭审阶段,预计将持续4~6个月。面对美国检察官提出的12项指控,华为对所有指控均表示不认罪,并聘请了美国前高级联邦检察官大卫·比特考尔作为......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Internet Law Review ,作者:张颖2026年9月8日,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就华为案开始陪审团遴选,此案源于2018年美国司法部一场针对中国企业的调查行动。在长达8年的刑事调查与和解谈判之后,该案正式进入庭审阶段,预计将持续4~6个月。面对美国检察官提出的12项指控,华为对所有指控均表示不认罪,并聘请了美国前高级联邦检察官大卫·比特考尔作为其辩护人。这场审判的内容和细节将是错综复杂的,但其中最关键的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法律理论最终将如何在该案中解决:RICO这一针对黑帮的法律是否能够适用于科技企业?更重要的是,美国是否可以仅仅因为国际金融交易通过美元结算系统,就对中国公司在海外的行为施加刑事责任?这两个问题不仅仅关乎华为,对于任何通过美元结算系统进行国际支付的科技公司,都至关重要。一、RICO:民事知识产权纠纷如何升格为刑事指控1970年通过的《反敲诈勒索者与腐败组织法案》(RICO),最初主要针对黑手党,因为其结构相对分散,高级成员难以被定罪,因为无法直接将他们与犯罪联系起来。目前该法规现已被用来打击许多知名犯罪组织。RICO的定罪需要3个核心要件:1)实体:存在影响州际或国际商业的“企业”(enterprise);2)经营:被告以“经营或管理”方式参与该企业经营;3)模式:通过“敲诈勒索活动模式”(pattern of racketeering activity)行事——由若干法定“基础犯罪”(predicate acts)组成,如电汇欺诈、银行欺诈、商业秘密犯罪、部分妨碍司法行为等。美国政府试图证明,华为是一个制度化的竞争情报机构,于是将路由器源代码、天线、T-Mobile机器人测试等作为所谓的“窃密行为”,以及通过将科研人员、合作方、离职员工获取技术的行为包装成“制度化情报流程”——若再证明存在内部奖励、加密邮件、专门对接人、跨年度重复发生,就可主张“模式”而非偶发违规。检察官使用RICO,是因为这能让他们看起来更强硬,而且它为呈现所谓“协调行为模式”提供了广泛的框架——检察官能够将银行欺诈、商业秘密指控和制裁行为全部整合起来,并指控这些行为实际上是一套刑事责任更重的违法行为,而非公司之间通过诉讼和赔偿就能解决的商事纠纷。但根据华为在2020年公开声明中抗辩:美国检方的指控基本基于过去二十年的民事纠纷,部分已和解、部分已诉讼、部分被联邦法官或陪审团驳回,华为质疑这些是否可以作为检方控诉的行为,控辩双方很可能也会在这些问题上展开激烈的辩论:1)已和解/已判决民事IP争议,能否再作为刑事指控的证据?2)个别员工违规与公司政策分离能否分离?3)奖金、竞品分析、展会情报、专利预警本身合法,这些与情报激励的边界在哪里?二、美元清算管辖权:从金融基础设施到域外刑事管辖的跨越华为案中的金融指控主张主要是:华为通过Skycom在伊朗展业,向汇丰等金融机构隐瞒控制关系,使相关交易经美国金融系统或代理行完成美元清算,进而构成银行欺诈与制裁风险。2022年美国检方撤销了个人指控,但公司端刑事诉讼继续。美国检方称,由于Skycom与伊朗相关的交易通过美国金融系统进行,且公开材料称2010—2014年某全球银行处理Skycom相关美元交易逾1亿美元,因此检方主张其构成对美国制裁法与金融系统的足够接触,华为和汇丰均受美国制裁法约束。除美国金融机构与美元清算路径外,检方还可能以孟晚舟向汇丰等机构所作关系陈述作为欺诈依赖与因果关系的证明材料。但DPA这类陈述原则上不能直接赋予美国对华为公司的域外管辖权,其作用是证明银行是否被误导、是否继续提供清算服务、相关美元交易是否存在欺诈故意。学术圈对“仅凭美元/美元清算能不能撑美国刑事管辖”分歧很大——虽然美国实务中逐步形成了“清算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做法,但这种“干预”本身并不符合国际法。通常情况下,若交易经美国代理行、CHIPS/Fedwire清算,或美国银行因被告陈述被误导、产生制裁违规风险,美元节点可与属地、属人、效果原则共同构成管辖。若仅因合同标价美元、偶然通过纽约代理行过账,而谈判、决策、相对方、行为结果均在境外,则仅以币种主张刑事或制裁管辖,在国际法上面临真实联系不足、非干涉原则和效果原则泛化的争议。然而,美国司法部和OFAC在过去十余年的执法实践中,已逐步将‘美元过美清算’作为主张管辖权的常规路径,其最早可以追溯到冷战结束后经济制裁工具的兴起。但最初美国在战争中的干预是由安理会授权的,之后,经济制裁逐渐取代了直接的干预。决定性的事件发生在2017年7月27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首次对非美国人实施了处罚,仅仅基于与受制裁国家以美元交易而在美国境外设立的机构。它采用了一种新的“因果关系理论”,即因为金融机构违反了美国制裁,因此相关处罚在美国被合法化。此后很快,这一机制就应用在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中——2018年11月,法国兴业银行(SociétéGénérale)为了避免被排除美国市场,支付总计13亿美元罚款以解决相关指控。也就是说,华为在国际法层面有辩护空间,但美国国内法层面,检方的理论已有一定实务基础,最终取决于法院如何界定管辖连接点的充分性。三、连锁效应:罚金、断供与全球合规格局重塑华为在该案中无论是胜是负,都将在某种层面上决定全球科技竞争规则的走向:如果华为获得全面胜利,且上诉法院进一步认定零散商业秘密争议不足以构成企业化“模式”,以及美元过美清算不足以支撑域外银行欺诈管辖,则美国对全球科技企业的管辖权扩张将受显著挫败。如果陪审团就RICO共谋及银行/电汇欺诈、商业秘密等指控作出有利检方认定,法院可对华为分别判处多重直接后果。刑事没收方面,法院可责令没收通过被认定行为取得的利益、与模式相关的企业权益及可追溯财产;若特定资产已处置或位于美国境外,检方可主张以其他等值财产替代。对华为这类在美运营已被大幅压缩的被告,判决本身的“可执行资产”主要限于在美子公司账户、在美专利许可与版税、经纽约代理行可识别的应收美元;中国境内固定资产、研发园区通常不会因美国刑事判决直接被接管。但定罪的法律外溢不只在罚金。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或企业缓刑,要求限制Skycom相关金融产品、暂停特定云与软件维护合同、设立独立合规监察;结合BIS出口管制、OFAC制裁名单与联邦采购规则,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供应商可能因“刑事定罪+制裁接触点”双重标准,主动缩减华为的美元清算、设备维保与核心系统支持。换言之,RICO若成立,第一层后果是美国的罚金与没收,第二层是在美资产与合同的可执行限制,第三层是借助行政制裁与银行自保,把技术维护、软件更新和美元服务逐步边缘化。对华为而言,这比单次罚款更关键;对使用其金融与电信基础设施的第三方而言,则意味着替代成本与连续性风险被显著提前。更广泛的影响在于“美元清算管辖权理论”。如果陪审团接受这一理论,且法院在上诉中维持该理论,这将确立任何通过美国银行进行国际美元交易的外国公司都处于美国刑事起诉的范围内——这将涵盖全球绝大部分的实体。美国或乐于借胜诉结果推动更多盟友限用华为;但要想将私发命令直接作用于设备端,还需要各国立法、监管、补贴和运营商采购配合。华为技术目前广泛地服务于于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7100多家金融机构,其中包括全球前100大银行中的54家。假设美国政府获胜,随后施加足够广泛的限制以干扰华为的维护、支持或软件支付,对于处在“美元清算管辖权”巨大威胁之下的各国政府和企业、金融机构来说,其配合度是值得怀疑的。因为这些主体自身也在美元清算体系之内,若配合美国限制华为,可能反向强化美元管辖的合法性,从而增加自身的未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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