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策倡导”到“法定制度” 新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这是农业保险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设并非从零开始——2004年农业再保险市场建设纳入顶层设计,2013年《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出台,2020年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地方层面也探索出“联办共保”“共保体”等多元模式。但长期以来,这一机制主要停留在政策倡导层面,缺乏法律强制力,国家层面的大灾风险基金尚未落地,财政支持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加剧,极端天气频发。应急管理部数据显示,2025年中国各种自然灾害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16.17亿元,农作物受灾面积6069.4千公顷,农业产业是遭受自然灾害损害最严重的行业之一。在现行制度下,大灾风险主要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一旦遭遇区域性巨灾,赔付压力巨大,甚至可能影响保险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三重风险保障机制,保险公司大灾风险基金、中国农再的政策性再保险,以及正在推动建立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新法以法律形式确认“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或意味着未来将构建起“准备金+再保险+大灾风险基金”的多层级巨灾风险分散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公司不愿承保、无力赔付”的痛点。 强化费率公平审查与补贴效能: 从“粗放补贴”到“精准高效” 新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农业保险费补贴。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公平合理性的审查,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监管。” 这一规定的现实针对性极强。2025年,中央财政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达到517亿元,各级财政补贴总额在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中占比超过70%。但长期以来,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果缺乏法定审查机制,部分地区存在“补贴有投入、效果难评估”的问题。某地监管局在2026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审核工作中发现,部分保单存在无法提供土地流转协议、重复投保等情况,需核减部分中央补贴资金。 新法明确要求“依法加强对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公平合理性的审查”,意味着未来费率厘定不再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决定,而是纳入法定审查程序;“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则意味着补贴资金将建立事前核验、事中管控、事后监督的闭环管理机制。 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提升: 从“政策鼓励”到“法定确认” 现行《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新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依法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这一修订的核心变化在于两点,一是法律位阶的提升。现行法对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使用“鼓励和扶持”,对商业险用“鼓励”,二者位阶相同但规范密度不同;新法则并列“依法开展”,将互助组织从“被扶持对象”转为“法定经营主体”,并增加“依法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规范性要求。这意味着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从政策倡导对象上升为法定经营主体,其法律地位得到实质性确认。 二是经营规范的明确。新法增加“依法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限定,意味着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未来需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运行,其业务边界、监管规则、准入条件等均需配套制度予以明确,不能游离于监管之外。 这一修订的现实意义在于,我国农业保险长期存在“商业保险不愿承保、无力赔付”的痛点,尤其在偏远地区、小农户群体中,商业保险公司因成本高、风险大而承保意愿不足。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基于地缘、业缘关系,具有信息对称、成本低廉、信任度高的天然优势,能够有效弥补商业保险的覆盖盲区。新法将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明确纳入法律支持范围,有助于形成“商业保险+互助保险”的多元供给格局,有望从根本上解决“最后一公里”的承保难题。
《农业法》时隔24年再修订,农业保险迎来哪些新变化?
来源:新浪新闻
2026年09月17日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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